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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93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專利法第 20 條第 1  項和專利電子申請
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5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期間之始日不計算而
自次日起算,乃以時、星期、月或年計算之期間的計算方式,而專利法第
109 條「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以審定作成之特定時點為準,二者並不相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9 號
  要  旨: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
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
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蓋作為舉發案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比
對證據之引證文件,其內容包括申請專利範圍、說明與圖式,均可作為先
前技術進行比對,其圖式已明確揭露技術特徵者,自得作為引證文件之一
部分。本件參加人所提引證 1  之日文譯文為「"為了"圍繞攝像領域,也
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被上訴人為「"像是"圍繞攝像領域,也
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不管上開說明譯文正確為何,顯然引證
 1  均有揭露「圍繞攝像領域」、「可將光線的標誌投射到四隅角」之技
術特徵,且引證 1  是否揭露該技術特徵,只要參酌系爭案其他說明內容
上下文字及相關圖示,熟習該項技術者即得輕易理解,並據以判斷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專利要件,詎原判決徒以:參加人之譯文與被上訴人
不同,訴願決定對當事人業已提出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屬理由不
備,即違反訴願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並以有程序瑕疵為
由,撤銷訴願決定等情,自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2615 號
  要  旨:
按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有數個項目,其中部分項目雖不符合專利要件,惟其
餘項目符合專利要件之情形,基於專利申請案核准或核駁之整體性,無論
於申請案或異議案審查階段,專利專責機關之裁量餘地已萎縮至零,而均
應依職權限期通知專利申請人縮減其申請專利範圍,將不符合專利要件的
項目刪除。如期限屆滿,申請人仍不縮減其申請專利範圍,始得予以核駁
,否則僅因申請專利之部分項目不符合專利要件,未經限期通知修正,即
將整個專利申請案予以核駁,或審定異議成立,即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513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前,自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
律注意,並斟酌其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
認定事實,如為當事人不利之處分,即應將其得心證之理由完整告知當事
人,始符合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與民主原則及增進人民對行政
之信賴之立法目的。故不予專利之審定書應備具理由,並針對申請(復)
理由及證據,加以論駁,如其理由非以申請標的為判斷基礎,對申請(復
)理由及證據漏未斟酌或不予採納,難謂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386 號
  要  旨:
專利審查基準是專利主管機關依法頒佈的行政規則,目的在於規範內部的
審查委員,能在審查專利時有明確、統一的依據及標準,使得專利申請人
可合理推知其申請案是否會為原處分機關所核准,也可使審查結果不致因
不同的審查委員而有過於歧異之審查結果,是以「專利審查基準」應屬對
規範之解釋性而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397 號
  要  旨: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再審查審定為「不予專利」,申請人訴願遭決
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判
決指出:原處分核駁系爭案申請之理由,有未於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原告,不能認係對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之理由,已踐行審定時專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先行通知程序。又系爭申請案包含物及方法之發明,被告就系
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5 項、第 16 項方法發明部分亦未加以審究疏漏之
處,亦與發明專利應逐項審查之原則有違。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7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542 號
  要  旨:
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再審查審定為「不予專利」,申請人訴願遭決定
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判決
指出:引證案無論使用之材料、處理方法、發明目的,均不相同,引證案
與本案發明之技術內容,可謂毫無關連。原處分將前揭引證案據為核駁本
案之先前技術,並否定本案發明之進步性,顯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