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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2615 號
  要  旨:
按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有數個項目,其中部分項目雖不符合專利要件,惟其
餘項目符合專利要件之情形,基於專利申請案核准或核駁之整體性,無論
於申請案或異議案審查階段,專利專責機關之裁量餘地已萎縮至零,而均
應依職權限期通知專利申請人縮減其申請專利範圍,將不符合專利要件的
項目刪除。如期限屆滿,申請人仍不縮減其申請專利範圍,始得予以核駁
,否則僅因申請專利之部分項目不符合專利要件,未經限期通知修正,即
將整個專利申請案予以核駁,或審定異議成立,即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513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前,自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
律注意,並斟酌其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
認定事實,如為當事人不利之處分,即應將其得心證之理由完整告知當事
人,始符合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與民主原則及增進人民對行政
之信賴之立法目的。故不予專利之審定書應備具理由,並針對申請(復)
理由及證據,加以論駁,如其理由非以申請標的為判斷基礎,對申請(復
)理由及證據漏未斟酌或不予採納,難謂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