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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727 號
  要  旨:
按專利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但有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各款所
規定「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
」之情事,致有同條第 1  項各款無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之情形,申請
人得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而不喪失新穎性。至陳列於政
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則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
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