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
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
,任加指摘違誤,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指駁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
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對原
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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