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 銷專利權,惟例外於主張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或發明專 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時,僅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 發。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為公眾審查,故舉發程序係由專利權人及舉 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具有訟爭對立性,是以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 權提起舉發,自為舉發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