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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10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4 號
  要  旨:
專利法第 93 條、第 9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
請新型專利。本件上訴人系爭第 00000000 號「碼頭及櫃場貨櫃快速裝卸
用半拖車」新型專利案,原審判決因而認被上訴人不准予更正,依原審定
公告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審查,自屬有據並無不合。上訴人主張不准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有違公平原則:系爭案所提出的說明書及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其主要係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實質技術特
徵之不明瞭部分,加以釋明清楚,不涉及任何實質內容變更等語,容有忽
略原審定公告之系爭案請求項範圍並無「且該車架於所定義之貨櫃範圍四
角隅處形成缺空狀」之技術特徵或手段,無法採取。難以據認原審判決有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