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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智法字第 0980009533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專屬權利」,其應含括發明、新型及新式
樣等 3  項專利,且同法 26 條所稱之「專利」僅是例示出招標規格,無
須檢附申請技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