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循前述職權調查主義,本得自行決定是否調查,乃至調查之方 式、種類、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8 條所規定之「書面紀錄」,其是否製 作、紀錄之內容如何,均未有明確規定,復無類如同法第 64 條關於紀錄 方式之明文,解釋上應認為無須由陳述人於閱覽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