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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著作權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 號
  要  旨:
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 7  條所稱商品,指交易
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準此,所
謂商品,重在物之實體,書籍雖可以作為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但其
規範標的在於書籍實體,而非書籍表達之思想內容。是以,出版商所提供
販售予消費者之書籍實體,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確保該書籍之外觀、
紙質、印刷及包裝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惟
就書籍內容部分,則係著作者之心智創作,為其思想、觀念及意見之表達
,屬受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範疇,除書籍內容涉及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
應負相關刑事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外,書籍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所規
範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尚屬有間。準此,作者著作之書籍於行
為時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為常業,而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則係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此
與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作成行政處分之規範要件顯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2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
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
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
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