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若 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符合該 法第 42 條規定所指 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 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該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