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按凡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其業務而加以經營者,因與消費者之權益有 關,均應為受到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又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所為處分出賣不動產之行為,應屬其經營業務所衍生之附隨業務 。是商業銀行出售不動產且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之消費者大眾,其所使用之 定型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自應受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