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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1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性質上為依據消保法授權
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團體藉由自治條例要求使用定型化契約之企業經營
者應遵守該法規命令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並未牴觸法律保留、法律優位
、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92 號
  要  旨:
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
成心證,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在訴訟資料完
整性及正確掌握下為之,亦即法院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
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33  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95 號
  要  旨: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明定郵購買賣包括以網際網路
      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為買賣之類型。其並未就商品之
      種類加以區分,應認以網際網路下載電腦程式之交易,屬該所稱之
      郵購買賣。惟該款對於郵購買賣之規定,目的在於定義該交易類型
      ,即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為交易之類型,尚非拘限於實體物之
      買賣契約,即便是下載電腦程式及授權之交易,亦應包括在內。否
      則將造成自網際網路購買載有電腦程式之光碟者,解釋上係屬郵購
      買賣規範之範圍,至於單純之電腦程式下載及授權交易行為則否,
      當非該款規範郵購買賣之意旨。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及第 36 條規定,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消費糾
      紛及處置之要件,係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情形,其顯非指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本身財產價值之損害,而係指該商品或服務外加於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之損害。是以,單純之消費糾紛而不涉及加害
      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解釋上均非屬主管機關
      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之事由。故若屬消費本身之交易契
      約糾紛,即尚所稱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情形,與
      同法第 33 條及第 36 條之要件仍屬有間,主管機關不得據以處分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745 號
  要  旨:
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對命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並不得聲請大法官為違憲審查。亦即對於法規之違
憲審查,司法權內部有分工之機制。就命令之違憲方面,原則上由各級法
院自行審查。次按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
,涉及業者經營上之職業自由,以及選擇影片播放之思想表現上之言論自
由。是以,對此予以限制,乃為憲法所保障上述基本權之限制;且此限制
實質影響電影放映業者對所播放影片所表達之理念,以及執行職業所採取
商業模式之判斷,難謂為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縱確有因公共利益予以
限制之必要,亦必須以法律限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900 號
  要  旨:
「期待可能性原則」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凡行政法律關係
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
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
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則處分應屬違法,且該課予之義務應受到限制或歸
於消滅。

6 裁判字號: 111年簡上字第 142 號
  要  旨:
業者就場地未完成合法飛行場地申請及許可,亦未改善缺失即擅自提供場
地予民眾進行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該場地已曾發生數起飛行活動時之意外
事故,其中有人員受傷亦有人員死亡,合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該當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安全上之危險,且已有一名消費者死亡,
命業者立即停止提供商業雙人載飛、單人飛行及飛行場使用等無動力飛行
運動相關服務,並處以罰鍰,核屬為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之必要手
段,且符合裁罰基準暨比例原則而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