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