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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0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如欲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須有個別作用法之具體
法規依據,並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委任。若未踐行上開
程序,即不發生授與權限之效力,亦不得逕以處理機關內部重要事項核定
執行之「權責劃分表」代替前開之法定程序。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9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公告禁
止日本特定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輸入,該公告並非主管機關就法令規定所
稱「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為具體化解釋之行政規則。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92 號
  要  旨:
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
成心證,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在訴訟資料完
整性及正確掌握下為之,亦即法院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
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33  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900 號
  要  旨:
「期待可能性原則」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凡行政法律關係
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
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
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則處分應屬違法,且該課予之義務應受到限制或歸
於消滅。

5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598 號
  要  旨: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中就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之試
驗項目、方式及結果判定之規定,與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中就液
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之期限、檢驗項目、方式及結果判定之規定,乃係
立法者經利益衡量後而將之訂為兩種性質不同之先後階段安全管理機制,
亦即該容器於市面流通及銷售而為使用至滿五年時,此際以後才有定檢標
準之啟動適用,也才能符合定檢標準第 10 條及認可標準第 25 條所明定
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惟若該容器於市面流通及銷售而為使用但
尚未五年之該段期間,疑有問題,而需為相關檢測以判定是否確有瑕疵時
,則依法規整體脈絡,為體系及目的解釋,當認應適用認可標準中關於型
式認可、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方式及結果判定之規定,如此,始能達成
法規無縫之保護,亦能避免認可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關於
取得個別認可容器之瑕疵此一要件在此可能形成法律空窗,也才能確保消
防法規之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從而達到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
命財產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