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產品廣告內容,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宣傳 醫療效能等情形,即應綜合該廣告全部,所使用之文字、敘述、圖像及符 號等,以所傳達予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認定之;倘客觀上已足以引起消 費者有使用該產品後得預防、治療疾病及改善生理狀態等整體印象及效果 ,進而引起購買慾望者,則屬醫療效能之廣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