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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664 號
  要  旨:
本件稅捐稽徵機關決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財政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函意旨,以土地分割
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並溯及適用於該令發布前
之類似案件,惟於該令發布前,實務上對於前次移轉現值之法律適用認定
並不統一,不動產節稅顧問於計算節稅方式前既以當時現有方式規劃,且
亦無從知悉嗣後會公布統一計算方式之令函,渠等即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
情事可言,亦無從論斷渠等有不法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13 號
  要  旨:
判斷產品廣告內容,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宣傳
醫療效能等情形,即應綜合該廣告全部,所使用之文字、敘述、圖像及符
號等,以所傳達予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認定之;倘客觀上已足以引起消
費者有使用該產品後得預防、治療疾病及改善生理狀態等整體印象及效果
,進而引起購買慾望者,則屬醫療效能之廣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一字第 3 號
  要  旨: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意旨指出,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
,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
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故應認大學自治之事項,即屬學術自由之事項,
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
應任諸大學自由決定,不得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此範
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
範價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