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35512 號
  要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
法所稱「法規命令」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25670 號
  要  旨:
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
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
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
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128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25400 號
  要  旨:
關於履約保證責任條款妥適性,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
5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50010108 號
  要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
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6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1010025895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
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
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
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
7 發文字號: 衛署食字第 0950409962 號
  要  旨:
公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