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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91 號
  要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
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惟就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之事項並無行政罰配套,實難收行政管理之效,鑒於消費者保護屬地方
自治事項,地方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
活品質,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7  款第 4  目制定消費者保護自治條
例,自得考量地方需要訂定自治條例規範相關裁處,而無須與其他自治團
體作相同之規定。另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雖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
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惟應僅於雙方經
實質磋商個別磋商條款較有利於消費者時,始有適用。若使用預售屋買賣
定型化契約,未於系爭契約書內揭示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
之內容,雖已於契約書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條款與系爭契約書條
款差異之處,但對消費者較為重要之差異具體內容為何卻未作說明,在未
使消費者得知悉內政部公告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之情形下,使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進行個別磋商,已違反該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66 號
  要  旨:
內政部依據法律授權所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核屬法規命令
。

3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