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
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惟就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之事項並無行政罰配套,實難收行政管理之效,鑒於消費者保護屬地方
自治事項,地方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
活品質,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7 款第 4 目制定消費者保護自治條
例,自得考量地方需要訂定自治條例規範相關裁處,而無須與其他自治團
體作相同之規定。另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雖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
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惟應僅於雙方經
實質磋商個別磋商條款較有利於消費者時,始有適用。若使用預售屋買賣
定型化契約,未於系爭契約書內揭示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
之內容,雖已於契約書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條款與系爭契約書條
款差異之處,但對消費者較為重要之差異具體內容為何卻未作說明,在未
使消費者得知悉內政部公告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之情形下,使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進行個別磋商,已違反該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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