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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66 號
  要  旨:
內政部依據法律授權所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核屬法規命令
。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78 號
  要  旨: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於畢業後服務未滿 6  年者,應於解職時賠償在校全
部費用,此一公法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尚無不公平合理之情形。

4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56 號
  要  旨: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
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
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又私立學校針對社會需求所
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所辦理之學
分班推廣教育,乃為達成大學法第 31 條所定大學教育目標之行政目的,
由其提供師資及設備規劃,使接受推廣教育者給付合理之負擔,故此項合
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54 號
  要  旨:
所謂不當聯結之禁止係指行政機關對人民所作各種行為,應謹守法律授權
,與事件內在無關者,不得相互聯結,亦即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
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的手段,與行政機關追求的
目的間,必須有合理的聯結關係存在。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
管制的目的,在於防止不公平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原處分認為系爭資
費案的限制條件有違網路中立性之虞,與電信法第 21 條公平提供服務規
定、平等互惠原則有違,衡情均與主管機關管制目的,即公平競爭及消費
者權益等具合理實質的關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