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 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 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法務部就「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 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 法制意見之說明
法務部就「澎湖縣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草案」涉及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 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及行政罰法第 3 條等規定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