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處分與覆審決議,由不同委員所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分別作成,並各冠以「技師懲戒委員會」與「技師懲戒覆審委員 會」名義,亦核無覆審受理權限欠缺或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當不能因 機關依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22 條 之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即謂該覆審決議之覆審程序有違法瑕疵, 構成應予單獨撤銷之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