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2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