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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88 號
  要  旨:
若行政機關已無持有或保管該資料者,當事人自無從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該
資料供其申請閱覽及影印。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66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如已提供函文影本足使公務員知悉其調職原因者,即無須提供原
告閱覽、複印人事資料或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資料等函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