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之方向及時
程辦理;其擬先行訂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為之:
(一)機關名稱及組設規劃符合本院組織改造方向。
(二)經政策評估有先行推動之必要性。
(三)報經本院核定或經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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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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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為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之施行,整體控
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法案,以利行政院組織改造
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各機關主管之組織法規及作用法規,其制(訂)定、修正(以下簡稱
訂修),於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3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完成立法程序前,除有下列情形並依基準法規定擬具組織法規草案
者外,各機關組織法規一律不得訂修:
1.經報院核定或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同意。
2.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以暫行組
織規程設立之精省改隸機關。
(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完成立法程序後,各機關組織法規應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
規劃之方向及時程訂修。
4 四、各機關作用法規之訂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涉及獨立機關外,作用法規不得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等
組織事項;已規定者,於組織法規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檢討、
訂修後應即修正。但組織法規訂修前,作用法規已有訂修需求者,
宜一併加以修正。
(二)於行政院組織法及各部會組織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各機關作用法規
應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之方向及時程,配合調整有關
管轄及業務權責等規定。
5 五、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其報院案統一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處理;作用法規之訂修,仍由本院各主管組、室收辦。
6 六、各機關主管法規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法律案或報院核定之法規命
令案應予退回或令其補正,報院備查之法規命令案應令其限期改正。
7 七、各機關組織法規已變更原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作用法規所定管轄機
關尚未一併修正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變更管轄權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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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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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為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整體控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法案,以利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之進行,特訂定
本要點。
3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完成立法程序前,各機關組織法規一律不得訂修。但與組織改造無
關且不影響組織改造進程,或已先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同
意者,不在此限。
(二)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完成立法程序後,各機關組織法規應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
規劃之方向及時程訂修。
4 四、各機關作用法規之訂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除涉及獨立機關外,作用法規不得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等
組織事項;已規定者,於組織法規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檢討、
訂修後應即修正。但組織法規訂修前,作用法規已有訂修需求者,
宜一併加以修正。
(二) 於行政院組織法及各部會組織法完成立法程序前,除經行政院組織
改造推動委員會同意者外,各機關作用法規不得調整、變更事務管
轄規定。
(三) 於行政院組織法及各部會組織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各機關作用法規
應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之方向及時程,配合調整有關
管轄及業務權責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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