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 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 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 不當得利問題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私法人組織形態之國營事業所提供之服務係屬私經濟行為,與利用人間係 成立私法關係,除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況外,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