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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要  旨: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
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
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
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