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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89 號
  要  旨:
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對於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必須藉由儀器
以客觀機械力之數據真實呈現,與傳統為觀察某事實依人之五官作用查驗
標的物之「勘驗」並不盡相同,故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之特定事務領域
內,並非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勘驗之規定。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37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禁止播放「妨害兒童或少年身
心健康」之意旨,在於維護收視兒童身心之建康發展,故違反本款之行政
法上義務,應以所播送之節目妨害收視兒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康,為其構成
要件。至於播送新聞如認有侵害影像中兒童之違法行為,似屬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範疇。況依原審認定新聞播放之內容為成年人
所拍攝,則尚涉及拍攝之成年人所為是否侵害兒童權益,及如何與電視臺
共同違反何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乃本件原處分係以電視臺所為違反該條項之禁止義務而予以裁罰,原判決
未本於處罰法定原則,按違反該條項之構成要件予以審認,顯有適用法規
不當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