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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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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4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 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 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