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
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本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屬於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但既非國防組織、
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自屬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
所指適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因此,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行政處分者,在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始為適法。又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亦指出,人民不服通傳會作
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
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
級機關,故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是上訴意
旨主張原判決在無其他法律依據之情形下,竟自行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為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之「中央各院」之機關,而認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得自任訴願管轄機關,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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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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