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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42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
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本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屬於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但既非國防組織、
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自屬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
所指適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因此,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行政處分者,在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始為適法。又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亦指出,人民不服通傳會作
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
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
級機關,故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是上訴意
旨主張原判決在無其他法律依據之情形下,竟自行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為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之「中央各院」之機關,而認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得自任訴願管轄機關,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自屬有據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98 號
  要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
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援引行政程序法規定向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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