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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34 號
  要  旨: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關「其他人事措施」之概
括式規定,其評價重點在於機關任職身分之取得及變更,不在於其身分取
得係以公法上公務員任用關係或私法上聘雇關係而有異,凡人事權之運用
攸關機關任職身分之得喪變更,縱未經列舉,仍屬利益衝突之規範範疇,
並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是以,倘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用、約僱等,在「任用、陞遷、
調動」等人事權之運用範疇,即應納入該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