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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4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
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
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309 號
  要  旨:
政風系統人事管理係採一條鞭之制度設計,即政風機構分別設置於各行政
機關中,協助、輔助各機關首長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事項,但政風人員人事
相關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作業,則由法務部統一辦理,亦即採取所
謂雙軌制,政風人員一方面承服務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一方
面則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定執掌業務,以達成廉政目的
之機構,與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與隸屬機關多屬重疊或垂直之情形有
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05 號
  要  旨:
台北市政府將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主管之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公
告委任予所屬文化局,該文化局對於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之事項,自有
合法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