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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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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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行政規則或預告
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
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接
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
,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
意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6 陸、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7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
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
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
組。
8 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
規資料庫。
9 玖、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以下簡稱各
部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11 拾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二、行政院編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五、「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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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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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
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
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
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
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
通報。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
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 、中央法規:
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
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
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 、行政規則:
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
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政規則
,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3 參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將公報與
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4 肆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報
後,應將公報與兩岸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5 伍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6 陸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7 柒、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 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及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
報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
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8 捌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 「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手冊」。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 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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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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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
一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一) 憲法。
(二)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三)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作業時點: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統
府公報取得,張貼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不需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以「法規發布預告書函」 (
附件一) 及「法規發布書函」 (附件二) ,函送工作小組。
(二) 命令之通報方式: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
公文傳遞等二種方式,將法規資料通報至工作小組。
1 公文電子交換機制:
透過公文電子交換之機制,將公文併法規資料電子檔通報至工作
小組。
2 紙本公文傳遞:
如未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通報時,則以一般公文傳遞方式,將
紙本公文及其法規資料 (含電子檔) 函送至工作小組。電子檔可
以磁片方式隨文函送或註明以 E-mail 方式傳送。
(三) 配合事項:
1 各機關按月將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時,請提供
一份予工作小組,其方式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各機關如有發行公報、法規彙編時,請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如
有電子檔時,亦同。
三 中央法規通報標準格式
各機關應依本規範所訂之標準格式,於法規發布時,將法規資料電子
檔隨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擇一通報至工作小組。但於法規廢止時
,僅需提供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不需提供法規資料電子檔。
(一) 法規資料電子檔格式:
1 XML 格式:
XML 格式未訂定以前,依下列 2、3 所規定之格式,隨 XML 公
文通報至工作小組。
2 Word Doc 檔:
微軟 Word 文書編輯軟體 (Word 95 以上版本) 所產生之檔案。
3 純文字檔 (Text) :
由公文系統或各種文書編輯軟體轉出之純文字檔。
(二) 法規資料電子檔內容:
1 檔案名稱:
(1) 命名原則:
由「法規名稱」及「發布日期之月日」組成。
甲 法規名稱:
以八個中文字 (16位元) 為限。如有超過,應自行簡化。
乙 發布日期之月日:
以定長之四碼阿拉伯數字表示之。其中「月」使用二碼,
如四月,則以 04 表示;「日」使用二碼,如八日,則以
08 表示。
(2) 依上述命名原則,其檔案名稱超過 20 位元 (Bytes) 時,應
簡化法規名稱之字數,發布日期之月日,則應完整保留。
(3) 舉例說明: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
辦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發布施行為例,其檔名為:資
訊業務委外辦法 0408 。
2 法規名稱:
檔案內容第一行應記載法規名稱全名。
3 法規內容:
(1) 法規為新訂案時,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2) 法規為修正案時,依修正情形提供條文內容。
甲 全案修正: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乙 部分條文及少數條文修正:提供修正 (含刪除) 、新增之
條文內容。
四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圖
┌───────┐ ┌──────────┐
│主管機關訂定、│ │ 圖示說明 │
│修正或廢止法規│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
└───┬───┘ │ 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
┌───────┐ │ 紙本文件 │
*│機關單位公文作│ │* 表示人工處理 │
│業程序 │ │ │
└───┬───┘ └──────────┘
↓
┌───────┐ ┌─────┐
│應公布於全國法│否 │ │
*│規資料庫入口網├─→│ 結束 │
│站 │ │ │
└───┬───┘ └─────┘
是↓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 ↓
是│ △ ┌─────┐
├────→ │列印紙本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3 參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
一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範圍
各機關對於應公開之行政規則,由各機關公布於所屬網站或主管法規
資料庫查詢系統,並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網址 htt
p://sendlaw.moj.gov.tw) ;其廢止者,亦同。
二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方式
(一) 通報方式:
1 各機關對於應公開之行政規則,應於發文後七個工作日內,指定
專責單位或人員,將發文日期、訊息摘要與連結至該筆資料內容
之網址,登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其廢止者,亦同
。
2 各機關承辦人員於登載時,應透過目錄服務管理機制,確認各機
關之登入權限。其登入帳號與密碼之申請、異動及停用事宜,由
各機關填具「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作業帳號申請表」 (附件
三) 函送工作小組,俾便工作小組辦理統一配發等相關事宜。
(二) 公布方式:
1 各機關應於本規範生效後一年內,於所屬網站開闢法規公布區或
建置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統,以公布行政規則。
2 各機關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最新訊息區」所登載
之資料宜保留三個月,各機關於所屬網站所公布之資料應同步保
留。
三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標準格式
(一) 通報格式:
各機關應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
ov.tw) 所提供之建檔欄位登載資料。
(二) 公布格式:
各機關網站法規公布格式,由各機關自行定之。
四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流程
行政規則與公布作業流程圖
┌───────┐
│各機關訂定、修│
│正或廢止行政規│
│則 │
└───┬───┘
↓
┌───────┐
│公布於各機關網│
*│站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 │
└───┬───┘
↓
┌───────┐ ┌───┐
│應公布於全國法│ │ │
*│規資料庫入口網├─→│結束 │
│站 │ │ │
└───┬───┘ └───┘
是│
↓
┌───────┐ ┌───────────────┐
*│承辦人登入全國│ │ 圖示說明 │
│法規資料庫並輸│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入相關資料及網│ │* 表示人工處理 │
│址 │ │ │
└───┬───┘ └───────────────┘
│
↓
┌───────┐
│系統自動公布訊│
*│息於全國法規資│
│料庫入口網站 │
└───────┘
4 肆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
授權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以公
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公文傳送方式將公報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
函送工作小組。
三 條約協定通報作業流程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流程圖
┌───────┐ ┌──────────────┐
│中央各機關或其│ │圖示說明 │
│授機機構、團體│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簽訂條約、協定│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
│機關單位公文作│
*│業程序經外交部│
│彙整 │
└───┬───┘
│
↓
┌───────┐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 △ ┌───┴────┐
├───────→│ 列印紙本 │
是│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本│
◎│換機制遞送 │ │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作小組 │
└───────┘
5 伍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
報」後,應以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公文傳送方式將公報與兩岸
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三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圖
┌───────┐ ┌──────────────┐
│簽訂兩岸協議、│ │圖示說明 │
│港澳協議 │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機關單位公文作業程│
│序陸委會統籌辦理 │
└───┬─────┘
│
↓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是│ ↓
│ △ ┌───────┐
├───→ │ 列印紙本 │
│ └───┬───┘
│ │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6 陸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7 柒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填具「全國法規資料庫入
口網站–機關網站網址通報表」 (附件四) ,以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
紙本公文傳遞等二種方式,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工作小組。
三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流程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流程圖
┌────────────┐┌──────────────┐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圖示說明 │
│政府網站法規公布區或主管││◎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法規資料庫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
*│製作公文通報網站相關資料│
└─────┬──────┘
│
↓
┌────────────┐ 否
*│ 可使用電子公文 ├─────┐
└─────┬──────┘ │
│ │
│ ↓
│ △ ┌──────┐
是├────────→│列印紙本公文│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遞送│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本公文│*
└─────┬──────┘ │寄出 │
│ └──┬─────────┘
│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 │
└──→│庫工作小組 │←┘
└──────┘
8 捌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填送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機關法規建置與通報執行結果檢
討表」 (附件五) 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
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9 玖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 「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 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七 機關內部法規通報作業參考範例。 (以法務部為例)
機關內部通報作業參考範例 (以法務部為例)
┌──────┐
│權責單位研擬│
│行政規則草案│
└──┬───┘
↓
┌──────┐
│核准發布、下│
│達 │
└──┬───┘
│
↓
┌──────┐
│權責單位指定│
│專人 │
└──┬───┘
│
↓
┌────────────┐
│於主管法規資料庫法規通報│
│系統登錄 │
└──┬─────────┘
↓
┌──────┐ ┌───────┐ ┌──────┐ ┌─┐
│資料是否對外│是 │主管法規資料庫│ │是否發布於全│否│結│
│公開 ├─→│對外開放版本 ├→│國法規資料庫├→│束│
└──┬───┘ └───────┘ └──┬───┘ └─┘
否│ 是│
↓ ↓
┌──────┐ ┌──────┐
│主管法規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
│庫機關內部版│ │庫 │
│本 │ └──────┘
└──────┘
10 拾 附件
附件一:法規發布預告書函
○○○書函
機關地址:
傳 真:
受文者:
速別:○○件
密等及解密件
發文日期:中萃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九十○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註旨:「○○○○○○○○」部分條文, (本機關) 預定於九十年○○月
○○○日以○○九十令字第○○○○○○號令條正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稿及修正條文影本各乙份,請建置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請查照
。
正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機關 戳)
附件二:法規發布書函
○○○書函
機關地址:
傳 真:
受文者:
速別:○○件
密等及解密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九十○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部分條文,業經 (機關) 於九十年○○月○
○○日以○十九令字第○○○○○○號令自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含法規條文) 乙份,請 查照。
正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機關 戳)
附件三:「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作業帳號申請表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事項 │□初次申請 □異動申請 □停用申請 │
├───────┼──────────────────────┤
│ 群組代號 │ │
├───────┼──────────────────────┤
│ 群組名稱 │ │
├───────┼──────────────────────┤
│ 聯絡人姓名 │ │
├───────┼──────────────────────┤
│ 聯絡人電話 │ │
├───────┼──────────────────────┤
│聯絡人 E-mail │ │
├─┬─────┴───┬──────┬──┬────────┤
│序│ 機關代碼 │ 單位碼 │密碼│機關 (單位) 名稱│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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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 │ │
│申請機關章│ │
│ │ │
├─────┼────────────────────────┤
│備 註│ │
└─────┴────────────────────────┘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填寫說明
各機關請依下列說明,統一填寫一份申請表,函送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
庫工作小組。
一 申請事項:
請勾選初次申請、異動申請、停用申請。
二 群組代號:
請自行命名,以 10 位文數字為原則,不可包含特殊符號及中文字。
三 聯絡人名稱:
請自行命名,以 10 位中文為原則。
四 聯絡人姓名:
請填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姓名。
五 聯絡人電話:
請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電話。
六 聯絡人 E-mail :
請填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 E-mail 。
七 機關 (單位) 代碼: (請依行政院研考會規定,「政府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系統群組設定表」方式填寫)
(一) 機關代碼:
1 機關代碼為 10 碼。
2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各機關代碼填寫。
3 例如:法務部之機關代碼為「311000000F」。
(二) 機關內之單位代碼:
1 機關內之單位代碼為:機關代碼+ U +單位碼共有 17 碼。
(1) 前 10 碼為機關代碼。
(2) 前 11 碼為英文字器 U。
(3) 第 12 至 17 碼,計 6 碼為單位碼。
2 請依行政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各機關內單位之代碼填寫。
3 例如:法務部法規委員會之單位代碼為「311000000FU****** 」
。
4 密碼欄請勿填寫,由『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統一配發。
八 機關 (單位) 名稱:
請填寫機關 (單位) 名稱全銜。
九 申請機關章
請蓋機關印信章。
一○ 備註:
如有特別說明請於備註欄中載明。
(填寫範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日 日
┌───────┬──────────────────────┐
│申請事項 │初次申請 □異動申請 □停用申請 │
├───────┼──────────────────────┤
│群組代號 │GRPMOJI001 │
├───────┼──────────────────────┤
│群組名稱 │法務部群組 │
├───────┼──────────────────────┤
│聯絡人姓名 │張三 │
├───────┼──────────────────────┤
│聯絡人電話 │ (02) 2314-6871 │
├───────┼──────────────────────┤
│聯絡人 E-MAIL │xxxx@mail.moj.gov.tw │
├─┬─────┼────┬──┬──────────────┤
│序│機關代碼 │單位碼 │密碼│機關 (單位) 名稱 │
├─┼─────┼────┼──┼──────────────┤
│ 1│311000000F│U020000 │ │秘書室 │
├─┼─────┼────┼──┼──────────────┤
│ 2│311000000F│U640000 │ │法規委員會 │
├─┼─────┼────┼──┼──────────────┤
│ 3│311000000F│U600000 │ │法律事務司 │
├─┼─────┼────┼──┼──────────────┤
│ 4│311000000F│U610000 │ │檢察司 │
├─┼─────┼────┼──┼──────────────┤
│ 6│311000000F│U620000 │ │矯正司 │
├─┼─────┼────┼──┼──────────────┤
│ 7│311000000F│U630000 │ │保護司 │
├─┼─────┼────┼──┼──────────────┤
│ 8│311000000F│U550000 │ │政風司 │
├─┼─────┼────┼──┼──────────────┤
│ 9│311000000F│U150000 │ │總務司 │
├─┼─────┼────┼──┼──────────────┤
│10│311000000F│U100000 │ │人事處 │
├─┼─────┼────┼──┼──────────────┤
│11│311000000F│U120000 │ │會計處 │
├─┼─────┼────┼──┼──────────────┤
│12│311000000F│U130000 │ │統計處 │
├─┼─────┼────┼──┼──────────────┤
│13│311000000F│U220000 │ │資訊處 │
├─┴────┬┴────┴──┴──────────────┤
│ │ │
│申請機關章 │ │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