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釐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7 號 之 111 年 2 月 17 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疑義之需,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 說明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