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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3025220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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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撤銷或廢止處分非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種類,如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有
違;而剝奪人民財產權規定如無其他法律執行依據,因對人民財產權可能
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前述第 28 條規定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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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3025244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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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稱「處理期間」其非固定不變,亦可能延長或停止
期間進行,行政機關於期間內為申請使用公用設施或設備之准否使用決定
,即屬處理終結,申請人經核准後有無使用與「處理期間」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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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302527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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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臺南市臺南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等 8 案所涉疑義乙案
」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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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6025124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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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
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
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
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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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8025005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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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
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
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
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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