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未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而依該行政處分之內容繳納登記規費 ,則行政機關受領之款項,既有該行政處分為據,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利益之不當得利。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 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 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