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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規費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98 號
  要  旨:
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第 6  條規定,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時,應
由觀光署、民航局及機場公司分別催繳,並按日加收遲延利息,催繳函具
有確認航空公司負有特定具體之遲延責任,並命航空公司給付遲延利息之
規制效力,屬於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公
法上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130 號
  要  旨:
相對人未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而依該行政處分之內容繳納登記規費
,則行政機關受領之款項,既有該行政處分為據,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利益之不當得利。

3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272 號
  要  旨: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
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
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