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 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亦 無上開法律關於五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系爭工程受益 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