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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規費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31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
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亦
無上開法律關於五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系爭工程受益
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