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8330 號
  要  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1997 號
  要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
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
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3823 號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1784 號
  要  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繳納期限屆滿後至行政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尚未起算
執行時間。又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始能起
算執行期間,惟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
生效力,亦無從起算執行期間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6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660 號
  要  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