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1997 號
要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 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 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