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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規費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220 號
  要  旨:
9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前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規定
,對區內營業事務之管理費計收方式,乃依業務及性質之不同分類計收,
其中關於同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廠房、建築
物之公民營事業,依同收費標準第 12 條規定,其管理費按所興建之廠房
、建築物之營業額千分之 1  點 5  計收,其每月未達 1  千元者,按 1
千元計收,亦即按所興建之廠房、建築物之營業額計收。而 9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收費標準第 2  條之 1  乃係針對高雄科技園區廠商之特殊性
而訂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位於高雄軟體科技園區者,其管
理費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採累退費率計收。惟既經核准於高雄科技
園區內設立營業處所、營業類別為建築物開發租售業,並依加工出口區設
置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受委託開發園區內土地,所興建之建築物,性質
上即與高雄科技園區之一般於園區內僅有營運場所、而無不動產未銷售商
品之園區廠商,不同;反與同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經核准在區內投
資興建廠房、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相同。是以,機關對於廠商關於管理費
之計算,與同園區內其他業者似有不同,何以有此不同標準,原判決應於
理由內明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324 號
  要  旨:
上訴人之管線僅經過被上訴人土地之地下,固與租用土地建屋或為完全之
使用有間,惟原審判決已從成本考量原則之觀點,認被上訴人收費標準按
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5% 計收,除考量道路土地徵收購置成本外,並參酌國
有土地及市有土地之租金情形,與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精
神並無違背,縱被上訴人未如台北市政府依使用土地之程度、影響交通流
暢之程度、及道路維護費用等因素訂有使用係數,有其未盡周延之處,惟
地方政府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本有因地制宜之權限,尚難認被上訴人因未考
量土地使用之程度而未訂有使用係數即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48 號
  要  旨: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屬規費性質,為公法上金錢債權,自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之適用,故追繳五年內未繳及短繳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核無不合。至於污水下水道興建工程,中央政府是否
有補助經費,乃屬興建污水下水道之經費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負擔之問題
,用戶使用下水道,即應繳納使用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443 號
  要  旨:
台北市公有之道路屬直轄市財產,有關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管理乃地方制
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款規定之直轄市自治事項,殆無疑義。而直轄
市財產之經營及管理必涉及向使用者收費事宜,故收取公有道路使用費亦
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再者,本案原告所有設施物之設置及利用行為,實有
影響交通流暢或道路空間有效利用,並為繼續使用之性質,依公平原則,
難說原告可以無償使用,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於臺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
費辦法施行滿二年後,依該收費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通知原告繳納
屬於臺北市部份之公有道路使用費,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