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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534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以正本或副本送達於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屬送
達。正本或副本收文者收受之文件均為原處分,縱以副本受文者之身分領
取原處分,原處分於達到時即已對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86 號
  要  旨: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2  條前段、第 4  條第 9  項、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訴願法第 7  條
前段規定可知,老農津貼的核發是農委會委託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勞保局
接受不相隸屬的農委會的委託,就老農津貼核發與否所為的決定,應視為
委託機關即農委會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保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
無效的訴訟,即應以農委會為處分機關,起訴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