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以正本或副本送達於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屬送 達。正本或副本收文者收受之文件均為原處分,縱以副本受文者之身分領 取原處分,原處分於達到時即已對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2 條前段、第 4 條第 9 項、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訴願法第 7 條 前段規定可知,老農津貼的核發是農委會委託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勞保局 接受不相隸屬的農委會的委託,就老農津貼核發與否所為的決定,應視為 委託機關即農委會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保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 無效的訴訟,即應以農委會為處分機關,起訴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