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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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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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院臺秘字第 0910059457 號
要 旨:
公文之內容若涉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義,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應即為行政處分,其效力與以公文正本送達 無異,副本收受者不服者,亦得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