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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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3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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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第 2 項則
係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
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再審原告倘未具體表明原確定
判決究有何違反該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僅泛指原確定判決逕
行認定再審被告於原審程序訴訟標的,或稱退稅請求權,或稱一般公法請
求權,作為判決基礎,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尚不足影響
原確定判決維持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亦無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情形,其所為之主
張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殊非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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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4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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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照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2 項
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相關文
件。故原有建物是否為合法,不當然以是否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為準,
仍應視其乃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後所建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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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2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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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
相關服務輔導事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僅係該局之內部單位,其
縱以服務中心名義對外並蓋用中心負責人之姓名章製發繳款書,仍屬經濟
發展局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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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2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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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
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本件原判決所引臺北縣政府受理公
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設立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有關訂定補正期間,係
被上訴人為行使法律所賦予之營利事業登記業務所定之作業流程,屬於機
關內部技術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得訂定,而
該作業流程既係執行法律(商業登記法)之技術性及裁量標準之行政規則
,則非屬該款所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已屬甚明,自無該條款適用。上訴指該作業流程說明,並未經地方立
法機關通過,非為自治條例至明,足見限定上訴人應於 7 日內補正文件
,已與該款規定有違。詎原審判決未審酌及此,竟認補正期日之長短雖法
無明文,然其性質為訓示期間,屬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云云,顯有判決不適
用該款規定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依上開說明,核屬誤解而不足取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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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1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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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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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8年年訴字第 9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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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般的書面行政處分未經蓋用機關印信,也未經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
蓋簽字章,雖在程式上有欠缺,然依原處分上之記載,如就整體而言,已
清楚顯明是何一機關所為且規制內容清楚明確者,該項瑕疵尚未達於自始
不生效力之重大明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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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4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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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分層負責制度係機關首長就該機關在行政內部意思決定之作業審核上
,劃分處理公務的層次,授權各層主管分工決定,並由被授權主管負其最
終核定責任之制度。依此制度訂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性質上屬行政程序
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業務處理方式的作業性行政規則。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意旨,分層負責明細表有拘束屬官之效力,
但屬官若有違反分層明細表規定情形,純屬內部作業程序之違反,不構成
足以影響行政處分效力之瑕疵,不能指為行政處分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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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6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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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2 條前段、第 4 條第 9 項、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訴願法第 7 條
前段規定可知,老農津貼的核發是農委會委託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勞保局
接受不相隸屬的農委會的委託,就老農津貼核發與否所為的決定,應視為
委託機關即農委會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保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
無效的訴訟,即應以農委會為處分機關,起訴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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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11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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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
回復原狀的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
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因其並無規避訴願程序及起訴期間的限制,即
非以「確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取代遲誤的「撤銷訴訟」,自無違反
確認訴訟補充性的要求。
(二)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檢疫措施,其
實施對象、要件、方式及檢疫的期間等,均攸關人身自由受剝奪的
程度,其內容應具體明確,所以同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衛
生福利部以法規命令為規範,這是立法者授權,也是課予衛生福利
部的義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省略應由衛
生福利部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的授權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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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8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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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納稅義務人因修正施行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事由致
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者,當以有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認定事實錯誤、
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等存在為前提。而市地重劃程序
中縱然嗣後經確認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已執行完成市地重劃相關行政行為
之合法性,機關因此認定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
無認定事實之錯誤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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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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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
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
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
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
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
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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