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304 號
  要  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
自治法規

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訂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
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3.06(91) 工程企字第 91008667 號函
  停止適用)

3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402 號
  要  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
式為之疑義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1765 號
  要  旨:
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之變更,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踐行預告
程序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07619 號
  要  旨:
有關公告「暫緩受理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有關事項」之適法性
乙案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8233 號
  要  旨:
機關公文,按公文程式條例意旨,係指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包括機關致
人民之公文,而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電子公文之記載方式得依公文
程式條例第 3  條規定辦理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35512 號
  要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
法所稱「法規命令」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5074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
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
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
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
,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9147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
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
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
自無違法可言之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25670 號
  要  旨:
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
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
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
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09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
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1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1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2230 號
  要  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
之說明

14 發文字號: 院臺綜字第 1030053854 號
  要  旨:
公文程式條例第 2、3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1  點所稱之機關,與行政程
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其意涵及規範事項不同

15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50010108 號
  要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
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