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133237200 號
  要  旨:
訂頒「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
件注意事項」
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008994 號
  要  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
條規定辦理

3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24570 號
  要  旨: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042 號
  要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
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12508 號
  要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
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
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
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
屬完備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271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關尚待釐清處」之說明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09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
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190 號
  要  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
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
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
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10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202413330 號
  要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