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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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5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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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
區分。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情形,將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又該項第 1 款規定係以
違規播送行為為處罰對象,故每播送一次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之行為,即構
成一次違規行為,並為一次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之行為,而非以節目數作
為處罰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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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3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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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廠商有何種情形(或行為),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乃涉及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明定,或以法律
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不得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
事項之行政規則替代,且須為人民所能預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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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4年矚訴字第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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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
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
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
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
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
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
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
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
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
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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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9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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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按節目藉由訪問特定人,強調產品之特色,及與其他產品之區別,
並由多位見證者述說服用產品後之良好功效,企圖引發收視民眾購
買該產品之意願;節目雖未提及商品名稱,復無產品包裝或外觀之
畫面,惟閱聽大眾藉由其內容說明製作該產品之工廠所在地,並刻
意強調該產品之特殊性,復二度出現服務專線電話等資訊,可輕易
得知節目係在推介、宣傳該特定商品與提供其相關訊息,藉以引發
收視民眾消費之欲望,故符合節目播出時施行之節目廣告化或廣告
節目化認定原則第 15 條及第 16 條所定節目廣告化之情形,是主
管機關認定節目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1 項未與廣告區分
之情形,洵屬有據。
(二)按 13 次裁罰處分,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
所定違反程序規定之瑕疵;惟該 13 次處分既無同法第 111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所定令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即非無效
之行政處分,且 13 次處分皆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未被撤銷,
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該 13 次處分之效力仍
繼續存在,不因有違反程序規定之瑕疵而受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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