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上之拍賣,係由執行機關代義務人立於出賣人地位之行為。不 動產拍賣前所為公告之性質,係對不特定人為買賣之要約引誘,並非行政 處分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 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 ,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 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