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起造人欲申請變更起造人而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文件申請,因 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 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