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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4544620 號
  要  旨: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之執行名義以及行政程
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均包括在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內

2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 09604072080 號
  要  旨:
財政部 80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26916  號函規定須以法院判決
為要件,始得為執行之手段
3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3706 號
  要  旨: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
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
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4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12930 號
  要  旨: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
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
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
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
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05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
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
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18075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30210 號
  要  旨:
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