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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855 號
  要  旨:
訴願決定所指「在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拘提、管收、限
制住居」乙節,並非執行命令所對外直接發生之法律效果,當事人自不得
「預慮」「將來」「可能」因「另一行政處分」對其「命履行義務或予拘
提、管收、限制住居」所產生之損害而主張此即為執行命令對外直接發生
之法律效果,而對其提起行政救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具有保全
債權之功能以及督促履行之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本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營利事業所為之督促履行義務之保全措施,其性質上亦屬剝奪人民
行動自由之行政處分,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3 裁判字號: 106年抗字第 554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稱公司負責人,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為認定,係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原則上即為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惟如行政執行署於具體執行事件經實際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為義務人公司管理事務或執行業務之人,而依相關
事證(如法院之確定刑事判決)所審認之實際負責人,其對義務人公司清
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有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該款規定所稱公司之
負責人,以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080 號
  要  旨:
按執行名義之義務人遭受行政執行措施之持續侵害,產生違法結果。縱然
已經聲明異議駁回確定,然若從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或法
理,可認為符合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自應准許義務人依行政訴
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是以,人民若因營利事業欠稅
事件,遭主管機關發函要求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致造成遷徙自由之
權利遭受限制之結果,因該執行措施具有長期持續性,顯與一般執行措施
重在迅速終結之情況不同,具有救濟可能性及回復實益,應得主張公法上
結果除去請求權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次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既未
對「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之內容及範圍加以定義,即應採嚴格解釋,殊
不能率而援引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第 8  條就「公司負責人」廣泛定義之
規定,任意擴大遷徙自由之限制事由。且公司法與行政執行法之公法暨程
序法性質大不相同,是公司上關於公司負責人之定義,亦不宜於行政執行
程序中參酌援引。從而,相關允許執行機關得限制人民出境之行政執行規
定,縱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然其所指「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亦
應以限於「登記負責人」為前提,方無悖於憲法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