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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七
  法律問題:
地方法院財務法庭移交行政執行處接續執行之案件,如擔保人聲明異議主
張其所書立之擔保書原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規定,故應經債權人之
聲請始得對其財產執行。試問:擔保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